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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醒确认2023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时间:2022-12-06   来源:财务处

各位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一、有以下情形的,务必登陆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

1.有需要修改2023年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专项扣除比例和扣除人的;

2.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如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转学、留学等的;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3年由另一方申报的;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如买房后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申报住房贷款利息的;

5.今年的租赁合同显示“已失效”,须重新修改租房资金专项信息的;

6.继续教育信息需修改的;

7.有老人在2022年去世并申请了赡养老人专项扣除,2023年不能再申请的;

8.有三岁以下婴幼儿养护信息需填写的;

温馨提醒:扣除信息确认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变更,请务必确认好申报方式,需单位代扣代缴的,请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

二、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今年无变动的,也建议登录个税APP确认信息是否正确有效。

请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首页-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一键带入”操作即可。

请大家务必于2022年12月31日前操作完成,如有疑问请咨询财务处王琳,电话5895816。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