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妥善处理来信来访,维护信访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信访条例》、《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来函等形式向学校或二级单位(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学校或二级单位(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称信访人。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责。学校二级单位(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实行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安排、公布每周校领导接待的时间与地点,根据校领导接访情况及批示进行信访办理。以走访形式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原则上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进行。
第二章 信访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访工作,协调、督促和检查校内其他单位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其工作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接受信访咨询,开展信访接待,受理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学校二级单位(部门)交办、转办、催办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落实。
(四)对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并提供新的证据要求复查的,应当进行复查。
(五)开展工作调研,健全工作制度,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七)负责其他信访事项。
第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部门)要建立信访工作网络,明确分管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为:
(一)受理、处理、回复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协助接待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人员。
(三)加强工作调研,健全工作制度,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学校信访工作规定和要求,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二)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尽职尽责。
(三)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
(四)耐心倾听意见,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到位,不推诿、敷衍和拖延。
(五)遵守信访纪律,保守信访秘密,不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或透露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单位。
(六)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信访人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信访人的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四)向学校或二级单位(部门)信访处理机构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信访人义务
(一)信访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符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的信访处理决定。
(二)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口头方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同时信访人应签名确认。
(三)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反映的,应先自行推选代表,且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须客观真实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不得以信访为由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二)以信访为由围堵、冲击或采取其它非正常方式在教学、科研、会议、办公等场所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三)以信访为由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或其它不法手段损害信访工作人员,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
(四)携带危险品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物品。
(五)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学校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人违反以上规定,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学校保卫部门将依法合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
第十一条 应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医疗、人事、后勤、基建、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建议、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及二级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围的事项。
(五)向学校二级单位(部门)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先向二级单位(部门)反映问题,对答复结果存有异议并有新的证据足以改变原认定的,可向学校办公室申请复查。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属日常行政事务范围,应由相关二级单位(部门)按规定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
(三)校内信访部门已经受理,答复并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
(四)对匿名信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备查,不予处理。
(五)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后,办公室或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当予以登记,视信访人所提请求决定是否受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
第十四条 办公室受理信访事项后,需登记并填写《信访事项处理签》,呈送主管校领导批阅后转送相关校内二级单位(部门)办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校领导有责任全程督办该信访事项处理过程。
第十五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谁接访,谁负责。信访人到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走访时,首次接访的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处理、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接访后,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及时与办公室或相关单位沟通并协调处理;对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立即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办公室将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件转送相关单位后,校内各相关二级单位(部门)要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相关信访事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办公室批转的上级领导机关重要来信来访问题,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
第十七条 信访件的回复按照“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原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60日内办结。
对于有特殊原因处理难度较大、涉及其他单位需要共同协调解决的或历史遗留问题等极特殊信访,经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办理时间总计不得超过90日,并同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各单位(部门)在收到办公室转送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给予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办公室向二级单位(部门)下达《督办单》限期结案。信访工作纳入二级单位(部门)的年度考核,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办公室申请复查,办公室在收到复查请求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办公室复查意见不认同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