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学校保密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制,要切实将制度落在实处,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坚决执行。
第三条 实行对象:学校各级各类涉密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的形式:涉密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将视情节予以责令改正、停止履行职务、调离岗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涉密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 私自复制、下载、携带和留存国家秘密;
(三) 发生泄密后隐瞒事实或不及时报告;
(四) 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五) 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其他未列入以上条款中的行为由学校保密保委员会领导小组讨论具体决定。
第七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