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欧洲杯压住平台 “人才强校”方针,进一步提升教师教学以及国际交流能力,培养一批欧洲杯压住平台所需的具有国际视野的教学骨干力量,促进欧洲杯压住平台与国(境)外高校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学习专项资金”,按照“学用一致、公开择优、逐年派出、合同管理”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院(系)推荐、学校确定”的方式,每学年选拔资助10-20名骨干教师出国(境)进修学习。
第二章 申请人条件
第二条 在欧洲杯压住平台教学第一线连续工作2年(含)以上。
第三条 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第四条 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英语能力测试。
第五条 曾获得校级(含)以上各类教学奖项(包括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授课教师、授课比赛获奖、教学成果获奖等)的教师,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省部级以上比赛获奖的教师,或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并取得显著成果者,可优先考虑。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承担合作办学,校际交流任务,在欧洲杯压住平台从事留学生教学,无出国(境)进修学习经历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第三章 选拔办法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向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上报本年度出国(境)研修学习人员计划。
第八条 申请人填写《欧洲杯压住平台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申请表》。各二级学院(系、部)根据资助条件要求和学科梯队建设需要择优推荐,每次推荐人选不超过2人,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第九条 推荐人参加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统一组织,大学外语部协助的英语能力测试,之后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公示后,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条 资助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具体以财务预算安排为准,包括往返交通费、学费及国外生活费等(附属医院教师出国(境)研修学习的费用由附属医院承担)。
第十一条 受资助教师出国(境)研修期限按学校相关管理条例执行。原则上不予延期,如需延期,必须报经学校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延期,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受资助教师出国(境)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学校在职在岗同类人员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受资助教师出国(境)研修6个月以下的,须在原来服务期基础上,延长3年服务期。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学校的,须退还学校资助出国(境)研修学习的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受资助教师出国(境)研修前,由外事办公室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协助,人事处代表学校与教师本人签订出国(境)研修协议。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受资助教师所选择的研修项目和内容须与本人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直接相关,并有明确的研修目标和计划。
第十六条 受资助教师必须按照研修计划进行学习,并获得研修机构对研修学习完成情况的证明。
第十七条 受资助教师需在回国后两周内,向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交出国(境)学习研修总结,另外,以PPT形式在学校举行的汇报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八条 受资助教师以全英教学的方式为所在部门示范一堂(40分钟)专业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事处和外事办公室联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