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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4号)
时间:2019-10-08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最后编辑:人事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规范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入学时管理的继续教育科目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二章 学时要求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认定方式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分公需科目学时认定和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公需科目学习以网络培训为主,按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网络课程时长和线下培训班时长认定学时。专业科目学时可参照下列办法认定学时:

(一)培训进修类。包括各类脱产和半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远程教育等,按实际学时认定,每半天按照4学时认定。

1.参加国家部委,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进修类等活动,学时按承办单位或由选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

2.参加国(境)外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回国(境)后参加总结活动并分享培训收获和成果的,按实际活动天数计算。每半天按照4学时认定。

3.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和各类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进修项目的,学时按继续教育基地或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培训学时确定。

(二)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

1.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的,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2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认定。

2.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考试合格者,每门课按15学时认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3.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每个模块计12学时;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A级合格者,认定为24学时,每低一级减少6学时。

4.参加全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参加全国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认定为46学时;参加全国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认定为36学时。

(三)学术交流活动类。包括学术、交流、会议、访学等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认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4学时认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

学术交流活动学时认定全年不超过30学时(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成果著作类。成果包括当年完成的重大课题、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著作包括当年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

1.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主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4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认定为3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20学时。

参加自治区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主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18学时;子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认定为18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10学时。

参加市厅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主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25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15学时;子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认定为15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8学时。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社科奖的,一等奖以上获奖人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46学时。以此为标准,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获得国家部委优秀科研成果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社科成果奖和发展研究奖等奖项的,一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46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42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8学时。以此为标准,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获得市、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成果奖和社科成果奖等奖项的,一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8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4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0学时。以此为标准,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3.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的,按照发明专利主持人排序,第一名认定为48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6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名认定为36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6学时。

4.专题调研报告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认定为30学时;被自治区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各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批示的,认定为20学时。

5.公开发行出版著作(译作)的,以每万字为单位,主编认定为9学时,副主编认定为6学时,其他著作人确定为3学时。

6.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一级学会主办并经出版部门批准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为4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在自治区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为3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在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为2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论文被SCI、SSCI收录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被EI、ISTP、ISSHP收录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为42学时,其他作者认定为18学时。同一篇被收录的论文,可选择认定最高学时,不得重复计算学时。

(五)参与重大工作类。

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挂职锻炼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学时。

(六)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形式,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已制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的行业系统,按其规定认定专业科目学时。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须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完成学分情况等比例换算成专业科目学时。未制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的,按本办法认定学时。

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换算)专业科目学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全区学时登记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时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学时登记采取分类分级登记与全区汇总登记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学时登记,并统一使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登记、汇总、管理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 公需科目学时登记由施教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登记学时。专业科目学时登记由继续教育基地、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分别登记。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类继续教育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按规定完成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其申请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要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层次人才研修情况可作为其申报各类专家称号的重要参考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特别是学时登记情况及结果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学时登记中违反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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