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建设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调配工作,不断优化人事调配工作流程,特对《欧洲杯压住平台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桂医人〔2017〕47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教职工(不含普通合同工)的招聘、调离、借调、校内转岗工作,科级及以上干部因干部任免而产生的校内调动不受本规定的转岗条件限制。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三条 招聘工作的组织
(一)加大专任教师、科研人员等高层次人才使用部门的用人自主权,强化党组织在人员招聘中的政治把关作用,高层次人才的招聘工作由用人部门党政共同负责。用人部门必须设立不少于7人的专家考核组负责招聘考核工作。
(二)硕士研究生及以下的招聘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开招聘。设立不少于7人的专家考核组负责招聘考核工作,考核组由各用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相关岗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
第四条 招聘基本原则和条件
(一)学校招聘工作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人员除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鼓励各部门面向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开展专项招聘。
(二)人员招聘应严格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执行,努力提高学历层次、优化学缘结构,重点招聘高层次的教学、科研人员,以招聘专任教师和科研人员为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严格控制人员招聘。
(三)各岗位招聘人员条件
1.专任教师、科研人员
注重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要注意学缘结构、专业背景、年龄结构、职称结构的优化。以“双一流”高校毕业的年轻博士和具有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学习工作背景的优秀博士为主。紧缺学科可适当放宽至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专职辅导员
中共党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医药相关专业优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3.教辅岗位人员、党政管理岗位人员、后勤服务人员
除专业性要求高的岗位外,原则上不从校外招聘,确因工作需要需补充人员的,首先考虑校内调剂或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进行调配。
4.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等与临床联系密切的专业,原则上只引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其他师资由直属附属医院解决。
第五条 招聘程序
(一)编制计划。每年9月各用人部门编制人员需求计划,经人事处、人才办审核,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二)发布公告。人事处、人才办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面向海内外公开发布学校年度人员需求计划。
(三)个人申请。根据学校发布的人员需求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应聘者与各用人部门联系,提交应聘材料。
(四)资格审查。各用人部门按照学校对应聘人员的条件、岗位要求、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能力等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五)考试考核。专家考核组负责对应聘者进行业务能力考核,用人部门所在党委负责对应聘者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考察。
(六)确定拟作为聘用考察对象人选。用人部门通过集体决议后,将拟作为聘用考察对象人选报人事处、人才办,人事处、人才办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七)政治审查。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人事处、人才办联合用人部门按照《欧洲杯压住平台拟聘人员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开展审查工作。
(八)身体检查。人事处、人才办通知拟聘用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标准(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体检。
(九)确定拟聘人员。人事处、人才办将考核、体检结果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拟聘用人选。
(十)单位公示。人事处、人才办将拟聘用人员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十一)签订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条 招聘纪律
用人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招聘工作,做好招聘中各环节工作,并注意考核环节的相关保密工作。用人部门负责人或招聘工作人员涉及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况,应当回避。
第三章 调离(含调出和辞职)管理
第七条 调离的原则
(一)教职工须按相关聘用(劳动)合同、人才项目及培养协议、有关文件规定和个人承诺的服务期限履行工作服务期,未满工作服务期限的人员一般不得申请调离。确要求调离的,需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二)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特点,为了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 序及科研任务的顺利开展,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控制教学科研人员总量,稳定教学科研队伍,原则上学校分别于每年5月和11月集中受理两次教职工调离申请。
(三)调离人员中,其配偶或子女属于照顾性调入者,在一方调离时应随同调离。对于涉密人员,学校按照保密相关规定办理调离手续。
第八条 调离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教职工调离的,须提交本人签名的调离申请、对方单位出具的商调函(调档函)。
(二)部门审核。所在部门在接到教职工调离申请后,应安排党政谈话环节,详细了解原因,帮助解决相关困难。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个人申请并审核,经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申请调离的教职工离校手续办理完成前,所在部门应继续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学校审核。教职工的调离经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后,报请院长办公会审批。调离人员中属科级及以上干部的,部门审核同意后,还须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常委会审批。
(四)离校手续办理。经学校审核通过者,次月即终止薪酬 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待履行完相关责任(含经济责任)、办理完离校手续后,转出个人档案,并出具相关介绍信或离职证明。
第四章 借调(含交流、挂职、跟班学习)管理
第九条 学校严格规范教职工借调至校外单位工作,确因上级部门工作需要借调的,必须经学校批准同意。
第十条 借调人员须填写《欧洲杯压住平台借调人员登记表》,由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部门,原部门应主动关心、了解借调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做好相关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离岗外出的,或借调期满逾 期不归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校内转岗管理
第十二条 原则上校内教职工一般以其进入本校时的岗位为准。未经学校审批,各类岗位之间人员不能调整与变动。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符合校内空缺岗位调整变动工作程序与要求。
第十三条 重要岗位变动资格条件
(一)辅导员岗位转专任教师、科研人员岗位
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在本校工作满6年且至少带满一届毕业生;近三年师德考核、年度考核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所学专业或研究方向与所转岗位相符,能胜任教学工作。
(二)教学辅助、党政管理岗位转专任教师、科研人员岗位
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在本校工作满6年;近三年师德考核、年度考核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所学专业或研究方向与所转岗位相符,能胜任教学工作。
(三)辅导员岗位转教学辅助、党政管理岗位
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6年且带满一届毕业生;近三年师德考核、年度考核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符合岗位需求、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
(四)其他岗位转辅导员岗位
原则上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在校工作满2年,师德考核、年度考核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综合素质好,热爱学生工作,善于做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服务意识和学生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校内转岗程序
(一)部门之间转岗。个人填写转岗申请表,转出、转入部门签署意见,转出、转入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主管人事校领导签署意见,人事处下文办理。
(二)部门内部转岗。因工作需要,部门内部人员岗位调整,未涉及岗位性质变动的,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到人事处备案。涉及岗位性质变动的,按上一条规定办理。
(三)直属附属医院职工申请转岗至校本部,还须经由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为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科学、有序运行,校内转岗工作原则上每年5月和11月集中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欧洲杯压住平台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桂医人〔2017〕47号)废止。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