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直各单位、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学校各实验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请各二级学院(系、部)、科学实验中心、科技处等二级单位,对标《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要求,做好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和发现安全隐患,扎实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做到责任到人、及时整改,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及实验场所财产安全。
二、检查范围
本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范围覆盖全校所有实验场所。
三、工作安排
(一)部门自查自纠
1、时间:2021年11月1日至11月12日
2、工作内容:重点梳理实验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是否到位,安全设施是否配备齐全、安全教育是否执行到位、实验操作是否安全,实验设计是否科学,实验室气体的使用管理、气体供应商资质及营业执照是否符合要求规范等。
各部门应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条整改落实,并于11月12日前形成本部门实验室自查自纠报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学校现场抽查
1、时间:2021年11月15日-11月30日
2、工作内容:学校成立由有关职能处室和督导专家组成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根据各部门实验室自查自纠报告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抽查情况提出意见并反馈到各二级单位及整改主体责任单位。
(三)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请负责完成整改的各责任单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整改时限内及时完成整改,并形成简要总结材料,报国资处汇总,不能立即整改的,在总结材料中说明情况。
未尽事宜,请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及危化品管理科马海林,电话:5895002。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