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提高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直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欧洲杯压住平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议事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分设两个专门委员会进行分别管理,分别是“资产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和“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分事行权。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程序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各单位采购预算,制定学校年度国有资产投资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核后,报教代会批准。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科学合理,优化结构。
第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实物管理与账目管理,资产调配,资产维修和资产盘点。
第九条学校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摸清 “家底”,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条达到报废条件的资产,由各使用单位提出资产报废申报,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依据不同的金额权限报上级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三章国有资产投资预算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发展目标,结合学校的财力情况,拟定投资项目,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国有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的投资项目,可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严格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防止出现决策失误。
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对于预算内的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预算资金的落实和财政资金的支付进度;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应由项目相关负责部门提出申请,严格进行审批流程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国有资产取得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设备购置:使用单位在每年10月提出下年度设备购置建议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论证。教学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组织审核论证,科研设备由科技处组织审核论证,信息化建设及网络设备由信息中心组织审核论证。论证通过后的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报财务处、总会计师审批,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纳入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政府采购。采购的设备经设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支付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工程建造: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完成项目财务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负责单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各受赠部门不得隐瞒,应如实申报,及时收集齐全相关资料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第十七条校外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收集齐全相关资料,按照评估或者合同价格,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第十八条盘盈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根据固定资产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盈明细表”,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五章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实物管理与账目管理:学校所属各使用单位应配备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物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管理全校的资产使用情况,各使用单位要充分利用学校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科学化的管理资产账目,做到账实相符、账签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学校所属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使用保养制度,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控制维修保养费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学校所属各单位不得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需要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报经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出租、出借形成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长期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
第六章国有资产清查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国有资产清查;(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国有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年应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各使用单位盘点的主要内容:(一)固定资产账、签、物是否相符,资产标签粘贴是否规范,有无丢失、损坏及未经批准擅自外借、私自处置等情况;(二)设备保管是否完整,使用记录是否完善,维修保养是否及时;(三)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是否及时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使用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和资产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报表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使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动态地掌握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七章国有资产处置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具体范围包括:(一)已长期闲置,且证明不需继续使用或已购置新的资产替代的资产;(二)因学校机构调整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变更的资产;(三)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主管部门要求强制报废的资产;(四)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或已无法满足教学需求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及其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房屋等建筑物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改造拆除下来的有价值的物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有: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等资产。
(二)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如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捐赠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
(三)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是指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者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由于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一条资产报废标准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一)已超过使用年限,经过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二)设备老化、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维修成本过高的;(三)机型已被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符合现行使用要求,又不能降级使用的;(四)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的;(五)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改造又不经济的;(六)长期积压,无使用对象,除报废外无法处理的;(七)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能再用的。
第三十二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三月、九月进行国有资产报废申请工作,在规定时间集中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全校资产报废申请,组织召开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委员会,对需处置的资产进行论证,论证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争取实现报废资产处置效益最大化,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审计处、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管理员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固定资产业务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办理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处置等固定资产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批准手续,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购建固定资产是否纳入预算,预算的编制、调整与审批程序是否适当;
(四)固定资产日常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的归口分级管理和岗位责任是否落实,维修保养记录是否完善;
(五)固定资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处置固定资产是否履行审批手续,处置程序是否合理。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审计处应提交专项审计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不定期进行修订,审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职能部门均有权对制度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收集整理意见,组织专题研究讨论,全面评估修改意见后进行本制度的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