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学校小额基建项目、修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工程成本,提高小额基建和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小额基建修缮工程包括:
凡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采购适用本办法。
(一) 小额基建工程是指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
(二) 修缮工程是指已经完全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翻新、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等项目;校园水、电、道路、管网等设施设备的改、扩建及维修;园林绿化工程。
以上项目不包括水、电、道路、管网、网络、教学等设施设备紧急抢修项目。
第三条 项目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报价合理等因素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条 项目采购应遵循集体议事的原则,避免个人操作行为。重要或重大工程建设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采取招标方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工程采购管理工作实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资产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管理,相关归口部门组织请购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资产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委员会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在采购管理中的职责按《欧洲杯压住平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构成及职责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实行归口管理。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根据项目的类别与规模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施工队伍的招标引进以及教学设备维修工作;基建处负责小额基建工程实施;后勤管理处负责修缮工程实施;信息中心负责网络维护维修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的核算工作;审计处负责项目的预算审核及决算审计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项目的监督工作。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小额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立项之前进行科学调研,制定合理的项目概算。项目实施前必须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要求的时间节点(每年7月底之前报下年度的预算)将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申报表上报财务处,并经财务处审议,最终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列入校控预算。小额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应按照学校当年的校控预算计划进行总额控制,不得超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应工程采购项目的请购、合同的履行、组织工程验收、办理工程款支付的申请。
对于仍在质保期的建设项目的维修工作,应由归口管理部门通知原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原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处理的,通知后勤管理处及时修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审计处核实,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支出或从项目质保金中扣除;质保期结束的项目,如属于临桂校区建设的建筑物、水电、道路项目由基建处书面通知后勤管理处进行全面接受维护,其余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的维护、维修。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工程的采购方式:定点采购
小额基建、修缮工程,由归口管理部门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招标方式产生的自治区财政厅或桂林市确定的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中标单位中选择施工单位。
第九条 工程服务的采购方式:
工程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勘察,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服务。
(一)定点采购
自治区财政厅或桂林市有定点采购的工程服务按相应的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二)竞争性谈判
2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项目,无定点采购或在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学校项目采购严格遵循按预算请购、及时请购和集中请购原则。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先履行学校预算调整程序,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归口管理部门在申报采购计划时应尽量合并项目,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需提交以下资料(所提交资料必须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资料不全的,不得办理立项采购。
(一)工程概况说明;
(二)施工图纸(达到编制预算清单要求):施工复杂、有专业性质、有隐蔽工程或涉及主体结构的工程应提供详细施工图纸;一般工程可以提供简易图纸, 标明工程的具体尺寸、施工平面图、剖面示意图;
(三)施工方法和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措施;
(四)使用的设备、材料清单,包括品名、品牌、厂家、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如使用非标准的、特殊的配件或材料,应加以说明;
(五)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采购申请单的填报和审批程序:
(一)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按规定填写采购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四)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三条 凡小额基建、修缮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签订合同,各项目负责单位负责人在校长书面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合同签字后盖欧洲杯压住平台公章。
第十四条 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量清单、进度计划、质量与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工程质量保修等条款。
第十五条 工程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应严格做好工程的变更、签证等管理工作。
小额基建、修缮工程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追加工程的,在落实经费的前提下,做好工程建设的变更、签证工作。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学校项目部门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管理。各类项目中涉及网络工程的(含光纤、楼内布线的新建或改造),须事先向信息中心报备审核。所有涉及改动水电管线走向及电气增容的,应与后勤管理处协商。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了解校园内地下管线的状况,做好相应的施工预案,以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确需变更设计的,由项目管理部门确认并报备审计处审计同时向施工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
第十七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一周内,组织包括使用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图中应包括水电管线图纸和相应的施工文件。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结算。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要依法办事,确保工程监管到位、工程质量合格。
第七章 付款申请
第十八条 小额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工程价款通常应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施工单位资金周转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款的支付必须经学校项目主管部门审查,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和时间,财务处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工程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金额的3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十九条 工程审计前累计付款金额(含工程预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送审计部门审计,待审计结束并出具正式竣工审计报告后,方可支付扣除质量保修金后的工程款。
第二十条 修缮工程项目中所含的设备满足固定资产条件的,均应入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提留比例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待项目按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后再清算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须在保修期满且经回访无异议,由使用方验收签字,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时必须附送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立项审批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单、变更设计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工程竣工验收单等有关资料。
第八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加强施工队伍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可向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投诉,如项目实施管理部门不处理,可向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投诉。被投诉三次以上并经核实确有问题的施工队,取消其投标资格。审计核减率超过20%的施工队,经分析属恶意高估冒算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对于施工质量差,服务不到位,信誉低劣的施工队伍,列入学校“黑名单”,由纪检监察室备案并通报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虚开发票的;
(二)凡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或以化整为零、故意减少工程量以降低预算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非法干预、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的;
(五)泄露标底、评标情况和其它与招标有关的数据资料的;
(六)接受贿赂的;
(七)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条文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