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欧洲杯压住平台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请、购买、保管、使用等行为,确保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及公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欧洲杯压住平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欧洲杯压住平台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学院、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着齐抓共管相结合的原则,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各部门工作职责进行分工: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许可审批、采购;相关学院、单位负责本学院、本单位各实验室、学科组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储保管、使用、发放、登记的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督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购买
第五条凡在教学、科研工作涉及使用到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本学期所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统计,填写欧洲杯压住平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见附件2),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科。
第六条设备科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申请、采购工作。汇总各部门上交的计划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核通过后,扫描购销合同以及公安机关所需资料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经过审批后,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统一购买。
第七条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不办理申请采购,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又确无替代品时,应按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申请程序逐级报批。
第三章 领用、保管与使用
第八条领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发放日期、数量、领用人等信息,如实登记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及时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出入库信息。必须严格控制易制毒化学品领用数量,以一天实验所需用量为限,严禁实验室过量存放,对未用完的易制毒化学品要及时做好回收,并登记回收台账。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领用制度。学生领用时,两名领用人中的一人必须是指导教师或实验室主任。
第九条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务必到位。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要分别存放于不同区域。使用单位要配备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存放橱柜,做到定位摆放,零整分开,存放有序,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好防火,定期通风。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
第十一条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实验人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废物乱倒、乱放、随意抛弃。
第四章 安全与责任
第十三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学院、单位要依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管理办法,研究制订本学院、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要加强安全教育,树立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人人有责的意识。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学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校外;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和学校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