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有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政府采购范围,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调整和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重要意义。“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是《改革方案》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集中度的基础和保障。逐步缩小集中采购范围差异,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相对统一,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制度和机构优势,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二、调整至与《目录及标准指引》范围基本一致。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在综合分析全国各地集中采购目录情况基础上,确定了货物、服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参考范围。我区以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为准,确定了我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目录,其中“车辆加油服务”,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暂缓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工程类项目全部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
三、不再发布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改革方案》“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和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结合我区没有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实际情况,我区不再发布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四、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改革方案》“较大幅度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积极稳妥降低公开招标的比重,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要求和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统一为200万元。自治区本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 自治区本级及市县级单位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统一为60万元。
五、《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不在采购计划系统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六、各市、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得再自行确定。
七、我区《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未公布更新版本之前将沿用此版本。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附件: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
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 注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
计算机设备
A020101
1
服务器
A02010103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输入输出设备
A020106
打印设备
A02010601
4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5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6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显示设备
A02010604
7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A02010609
8
扫描仪
A0201060901
计算机软件
A020108
9
基础软件
A02010801
10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办公设备(A0202)
11
复印机
A020201
12
投影仪
A020202
13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14
LED显示屏
A020207
15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销毁设备
A020211
16
碎纸机
A02021101
车辆(A0203)
17
乘用车
A020305
18
客车
A020306
机械设备(A0205)
19
电梯
A02051228
电气设备(A0206)
20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21
空调机
A0206180203
其他货物
22
家具用具
A06
23
复印纸
A090101
服务
24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30102
25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26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暂不执行。
27
印刷服务
C081401
28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29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30
云计算服务
C0399
该品目编码暂用C0399代替,今后以财政部最终公布为准。
注: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50万元,设区市、县级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和设区市、县级均为60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表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品目的具体内容按照财库〔2013〕189号文件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三)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广西高校、科研院所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广西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7〕2号)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依法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和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