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等有关规定,在总结上一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经验的基础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集中采购,确定了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驻邕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等与车辆维修有关的项目。
有下列情况可以不到定点采购供应商进行维修:一是采购人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二是在南宁市外发生故障的车辆(驻地在南宁市的被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事故,定点保险公司初步定损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三是定点采购供应商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等其它特殊情况需维修的车辆。
(二)有效期。
本次维修服务定点采购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
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详见附件。采购人可以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查阅和了解各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的维修服务车型、品牌系列、工时优惠率、零配件优惠率和各项具体承诺等信息。
三、办理定点公务车辆维修服务采购的程序及要求
(一)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程序。
1.定点维修的基本程序。采购人应将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时应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并依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定点服务“车辆维修”模块完成采购,依照协议(定点)采购流程完成采购操作。
2.采购人在定点范围内实施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分直接订购、竞价采购两种采购流程,按照流程择优选择定点采购供应商。
(1)一次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直接订购,具体流程包括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发起订购,供应商进行配送供货或提供服务等。
(2)一次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实行竞价采购。具体流程包括采购人发起竞价单,符合要求的定点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电子卖场系统自动按照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的规则推荐成交供应商。
3.采购人身份的确认。为了使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更快捷的服务,各采购人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车辆行驶登记证件,作为送修车辆属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证明,如果定点采购供应商对采购人身份有异议的,由定点采购供应商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确认。
4.采购人可以与定点采购供应商签订固定服务期限的合同,也可以按车辆单次送修方式选择定点采购供应商进行维修。
(1)与定点采购供应商签订固定服务期限合同的,合同内容应包含合同期限(其期限应在定点有效期内)、车辆的车牌号码、结算方式以及不低于中标优惠幅度的优惠价格等内容。
(2)按车辆单次送修方式的,各采购人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车辆行驶登记证件。
(3)定点采购供应商对车辆维修时必须先开具维修清单,写明故障范围、需更换的配件及价格、工时费等内容。
(二)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相关要求。
1.采购人应建立健全定点采购内控机制。加强实施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性价比高的定点供应商。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2.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成交要求。采购人实施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应当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和成交,不得在线下实施采购和成交。应当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上留痕和记录,实现采购信息公开和透明,相关交易合同等信息由平台推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相关栏目进行公开。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结果确认、签订合同和履约验收等依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加强入围定点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供应商管理,指导各中标定点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公司必须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依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注册相关流程完成定点供应商注册和入库。督促供应商按承诺期限完成服务等相关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等工作。
(三)维修、验收与结算。
定点采购供应商按投标文件承诺事项给予采购人维修服务,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用非现金方式与定点采购供应商结算。
四、监督管理
(一)为了保证公务车辆汽车维修质量与服务,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工作,定点采购供应商应当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二)定点采购供应商应在其经营场地内醒目位置公示其投标时承诺的维修项目投标报价表,以接受采购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定点采购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取消该供应商定点采购资格。凡被取消定点采购资格的定点采购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的投(竞)标活动。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修车单位车辆维修业务的;
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的;
3.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经查实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的;
4.经查实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的;
5.经查实因严重质量、服务问题被投诉的;
6.经查实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的;
7.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的;
8.维修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或定点采购供应商与非定点采购供应商资质、维修车型等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定点采购供应商维修报价明显偏高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要求的,依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四)各预算单位不得将公务车辆维修业务违规交给非定点采购供应商,一经发现并查实,自治区财政厅将对该预算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其他事项
各采购人和定点供应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联系电话:0771—5323268;或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771—5309285。
附件: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