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医学〔2018〕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欧洲杯压住平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学生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与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对象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欧洲杯压住平台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章 处理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通报批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校级通报批评:
(一)非公务而强行进入他人宿舍楼(宿舍),不听劝告或态度恶劣者;
(二)午休、晚寝时间逗留异性宿舍,不听劝告或态度恶劣者;
(三)实行封闭管理的宿舍楼(区),迟归学生越墙爬门(楼)者;
(四)在校内公共场所写画污秽文字、图像者;
(五)住校生未经本班辅导员同意,无故夜不归宿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在正常学习或休息时间大声喧哗,播放音响、影像等影响他人,经劝告仍不改正者;
(七)受二级学院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两次)但未构成纪律处分者;
(八)醉酒、酗酒严重,造成较坏影响者;
(九)造成其它较坏影响,不构成纪律处分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二级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
(一)在正常学习时间或休息时间大声喧哗、播放音响、影像等,严重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
(二)在教学场所吸烟者;
(三)住校生未经本班辅导员同意,无故夜不归宿者。
(四)醉酒、酗酒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节 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打架斗殴行为。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参与打群架者、为打架提供凶器者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群架为首者从重处分。
侮辱、殴打教职工者,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
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涉毒”行为。
贩卖、藏匿、吸食、注射毒品者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隐匿在宿舍和其它场所观看禁止出版的淫秽、反动书刊、录像、图片等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不得出版、印刷、散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品、印刷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而依然进行活动者,依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对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偷窃、诈骗、抢夺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金额500元以下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500-20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破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损坏公告、文件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调戏、侮辱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非经批准留宿同性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住校生未经本班辅导员同意,夜不归宿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介绍或参与色情活动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诬陷、诽谤他人,并造成他人名誉、荣誉损害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酗酒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等,引起火情、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若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欧洲杯压住平台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公共安全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考试违纪及作弊者根据《欧洲杯压住平台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以上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私自涂改学校考核成绩、伪造证件、证明、各种荣誉证书或伪造他人签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如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若犯有其他本规定未列明的行为者,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依照学校处理惯例或习惯处理。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文件下发之日算起。毕业班学生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其留校察看期限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毕业止。留校察看期满,表现良好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班级辅导员、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校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有重大立功的,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按《欧洲杯压住平台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内任何评选先进个人或奖、助学金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前,有立功表现的,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设置思想和行为考察期,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办法按《欧洲杯压住平台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进行。
第三十七条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四章 处理程序和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由辅导员负责调查了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附上当事人的检查材料及相关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由监考老师报教务处。
第三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在发现其违纪情况三个月内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办法按《欧洲杯压住平台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