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全校上下应重视并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工作,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为实践教学顺利开展创造必备条件。
第二条 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应本着“教学相长,互惠互利,加强协作,互相支持”的原则,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为培养合格的医药人才而努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在学校分管研究生教育院长领导下,研究生学院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实践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管理,实践教学基地负责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
一、研究生学院职责:
(一)负责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制定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有关的规章制度,审核实践教学单位的遴选、评估与认定、协议签定、申报和挂牌等工作;
(二)审核各专业的实践教学大纲,对学校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评估;
(三)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指导和推动各教学基地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与实践教学单位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四)组织实践教学检查,评议实践教学质量,召开学校实践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实践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审核各教学基地申报兼职教师的评聘,组织加强对带教教师的培训和培养;
(六)定期组织召开实践教学工作研讨会。
二、二级学院职责:
(一)各二级学院的院长是实践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并须明确1名院领导具体分管实践教学工作,配备教学管理人员;依据学校的研究生实践教学管理条例,制定二级学院研究生实践教学管理规定;
(二)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负责编制实践教学计划、大纲、实践教学考核办法等,并在实践教学开始前报送研究生学院;
(三)在研究生学院的统筹下具体负责联系、安排实践教学,制订分配计划,做好实践教学前的动员,配合研究生工作部完成实践教学中的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四)做好学生实践教学前培训、考核以及进、出教学基地相关具体工作;
(五)加强实践教学过程指导,掌握教师带教和学生学习情况,研究解决实践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检查和落实实习计划的完成情况,做好各阶段考核、毕业论文指导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六)认真总结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撰写实践教学工作总结报告,做好相关文档材料的收集归档等。
三、实践教学基地职责:
(一)各实践教学基地应成立由分管实践教学的院(所、厂)长、科教科及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教学领导小组;依据学校以及二级学院的管理规定制定研究生实践教学中的管理细则以及应急预案;在招生录取、课程教学、实践教学和学位论文等方面全程参与研究生培养;
(二)在学生进入教学基地后,及时组织研究生进行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组织纪律以及实习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三)根据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向科教科或业务科室下达教学任务;定期检查教学情况,帮助解决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科室完成实践教学计划;
(四)有计划地组织实践教学,开题报告、科研指导、专题讲座等学术研究活动。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并注意总结交流经验;
(五)组织带教教师参加教学检查、各阶段考核等;
(六)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七)教学基地应根据条件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安排好食宿,保证水电供应,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
四、兼职导师及带教教师职责:
(一)依据实践教学基地中的管理细则在招生录取、课程教学、实践教学和学位论文等方面进行研究生培养;
(二)严格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三)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实践教学时间及安排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严格按照实践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践教学时间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实践教学时间。如因故需要更改,应书面报告研究生学院,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教学实践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进行,在临床培训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达到各专业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
第四章 研究生管理
第六条 实践教学期间,研究生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教学基地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要求开展实践教学工作,注意安全。学生因违反安全工作要求和实习纪律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者自身、他人人身伤害者,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后果。
第七条 维护学校荣誉,树立研究生的良好形象,杜绝发生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爱护公物,在实践教学期间向教学基地借用的物品必须按期归还,如有遗失损坏,应当按教学基地有关规定赔偿。
第九条 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努力克服实习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五章 实践教学纪律
第十条 研究生在实践教学期间不放寒、暑假,休息日、节假日服从教学基地统一安排。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是一周以内的请假,由带教导师、基地管理部门、所在二级学院审批;超过一周不到两周的,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批;两周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请假审批表原件由批假部门存档,复印件由学生本人留存,请假期满后向准假部门履行销假手续。如擅自缺席和离岗,不履行请假手续,按《欧洲杯压住平台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一条 若因严重违法、违纪、违章,被实践基地停止实践教学者,学校将根据其错误情节予以处分。被停止实践教学的学生是否重新安排实践学习,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十二条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者,按《欧洲杯压住平台研究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教学实践考核
第十三条 各实践教学基地应制定考核方案,进行过程考核及综合考核。实践教学结束后,研究生需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并填写考核表;基地根据研究生学习期间思想状况、组织纪律、学习态度、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实际表现,全面、公平、公正地给学生评定;校内、基地导师组织审核并评定研究生实践学习成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合格及以上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总结报告成绩为不合格者须重修;成绩记入档案,成绩合格者方准予毕业。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实践教学考核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办法,进行过程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
1. 出科考核:每轮转完一个科室,由科室指导小组对硕士生进行考核。
2. 年度考核:由临床培训基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重点考核硕士生该年度临床业务能力、工作成绩、完成培训内容的时间和数量。
3. 结业综合考核:硕士生完成临床轮转后,参加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结业综合考核。
第七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经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划拨。实行“统一计划,指标到二级学院,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使用原则。
第八章 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为保障实践教学质量,加强与教学基地的联系,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及管理人员走访教学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检查,加强教学监管,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定期或不定期选派专家教授赴教学基地开展师资培训、举办讲座等学术活动。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定期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合格评估,目的在于促进教学基地加强教学条件建设,共同提高整体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 因不同专业具有各自特殊性,为便于管理,各二级学院可从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本条例的基本原则制定补充细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