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医教〔2021〕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桂教规范〔2020〕6号)、《关于加强普通本科高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的通知》(桂教规范〔202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的作用,保障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切实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欧洲杯压住平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基层教学组织是以课程(含实验课程)或专业课程体系为纽带,以教学为主体,承担教学任务的基层组织,具体为依托二级学院(系、部)的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是承担一门或几门性质相近的课程教学任务的基层组织。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是指上述组织的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优化教学学术配置、提高教学产出、激发大学教学创造力的重要基础。基层教学组织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教学质量为核心,不断增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
第二章 基层教学组织设置
第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分属各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全校所有授课教师(包括外聘、兼职和双肩挑人员)、实验教学人员及实验教学辅助人员的业务关系均应归属到相应且惟一的基层教学组织,服从所属基层教学组织的教学安排和组织管理。教师可以跨组织承担教学任务。
第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以相近学科或课程为基础设置,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室场所。条件不成熟的学科、课程或因教学改革需要多学科、多专业开设的整合课程可设置为课程教研组,可以打破原有的教学行政组织,实行跨专业或跨院(系)组合,一般挂靠在牵头二级学院(系、部)。
第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新建或撤销,由二级学院(系、部)报调整方案,经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再作调整。整合课程教研组由学校、各二级学院(系、部)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实际需要设立、变动和撤销。
第七条 基层教学组织以下可按课程或年级设若干课程小组,由有经验的教师担任课程组长或主讲教师,负责本门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原则上由5人(含)以上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兼职教学秘书1人。15人以上可根据需要,增设副主任1-2人。
第九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要求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整合课程教研组负责人根据课程实际需要由牵头二级学院(系、部)负责组建,并报人事处及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基层教学组织人员主要职责
第十条 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二级学院(系、部)工作要求,制定本基层教学组织学期和年度工作计划,期末和年末进行总结。
(二)按教学计划安排落实每学期的教学任务,组织编制教学日历,编写教案和课件,编制试题和评分标准等,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
(三)督促和检查各教学环节的落实、执行情况,包含教师遵守意识形态纪律情况的检查。审核教师的课程教学日历和教案,组织好考试命题、成绩评定工作,负责考卷的审查;检查教师各教学环节中执行教学规范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研究制定改进办法。
(四)对教材选用和预定进行审核;对教材编写工作要做好组织、监督和审核工作,保证编写质量。
(五)组织教学例会、听课、集体备课、教学观摩、试讲等教学活动。
(六)结合学校、二级学院(系、部)发展规划提出专业、学科和课程建设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七)发挥在教学和学科建设中的带头作用,积极调动其它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注重教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教科研水平。
(八)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提出师资培养、引进计划,报二级学院(系、部)统筹安排教师进修和引进,并组织实施青年教师的导师制、助教岗培养。
(九)合理使用学校或学院授权的教学管理经费。
(十)组织对本基层教学组织成员进行考核(包括政治思想、教学质量、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等),负责教学工作量的审定。
(十一)抓好本基层教学组织的教学资料、会议记录、计划总结、规章制度等教学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二级学院(系、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秘书主要职责
(一)原则上由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遴选确定,其中入职未满3年的教师需有教学秘书经历。
(二)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教学及行政相关事务,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成员权利和义务
(一)基层教学组织成员应服从负责人分配的教学和行政等工作任务。
(二)基层教学组织成员有履行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的义务。遵守意识形态纪律,在各教学环节中严守意识形态阵地,不发表不当言论和组织相关活动。
(三)基层教学组织成员应团结协作,发挥集体力量,教书育人。
(四)基层教学组织成员有对课程教研组、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和工作安排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并享有学校、二级学院(系、部)和基层教学组织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章 基层教学组织主要工作
第十三条 教书育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基层教学组织应开展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等职业道德方面的集体学习与教育活动,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强化立德树人意识。
(二)教师在教学及课余活动中,注意结合教学工作,言传身教,以教风带学风,以严肃、严谨、严格的治学态度,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学风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
教学是基层教学组织的中心和经常性工作,本科教学是重点。为确保教学质量,必须以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变为先导,用新的人才质量观指导教学工作,使教学各主要环节符合教学规律和基本要求。
(一)日常教学工作
1.根据学校教学相关工作要求,从教学运转、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研究、组织教师理论学习和培养青年教师等多个方面制定本基层教学组织工作的具体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落实。
2.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制定本基层教学组织的教学工作计划。拟定和实施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教材、实验(实习)指导书和教学参考书,编制和审查教学日历,合理安排并落实教学任务。
3.抓好本基层教学组织所开设课程的讲授、辅导、实验(见习、实践)、课堂讨论、作业批改、考核、成绩评定和教师评学等教学环节,落实学生毕业实习(论文、设计)、创新创业训练等教学任务。
4.承担学校和二级学院(系、部)布置的各类考试的监考任务。
5.承担学校和二级学院(系、部)布置的其他教学相关任务。
(二)教学管理与监督
1.组织检查教师备课情况,根据教学日历随时检查教师教学进度,督促教师按计划进行教学活动。
2.制定听课计划,组织相互听课,教学观摩,开展教学评议活动。
3.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法规,深入探讨教学规律,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三)教学改革和发展工作
1.不断更新教学理念,结合课程教学实际,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灵活采用教学方法,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有效锻炼和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岗位胜任力。
2.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开展教材教辅、课件、题库、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实验实践平台等课程资源的建设并有效应用。
3.积极申报教学改革项目,加强教学研究,鼓励教师结合教学实践,撰写教学研究论文。
4.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及要求,组织教师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协助做好与本专业相关的质量评估工作。在二级学院(系、部)指导下建立健全符合学科专业发展的课程体系,协助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教学质量监控与教学工作评价
1.开展教学质量检查。重视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不定期开展各项教学检查,把好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关。通过开学前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等方式,开展好定期教学检查。
期中教学检查应着重检查本级基层教学组织教师课堂教学状况,及相关各教学环节。期末教学检查应着重对课程考评进行检查,审定考题、确定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组织好阅卷、成绩录入及试卷分析工作。做好对学生实验(见习)报告、平时作业成绩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定分析工作。
2.开展教学工作评价。切实做好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等评价,以座谈会或调查问卷等方式定期收集学生反馈的教学信息,及时了解学情,针对性改进教学工作,实现教学工作评价制度化。
3.开展课程目标达成度分析评价工作,形成课程教学质量报告,推动课程教学质量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工作
(一)基层教学组织在以教学为主的基础上,积极而有计划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制定和执行基层教学组织的科研计划。根据学科发展及社会需要,结合原有的工作基础、教师专长,做出合理规划,引导教师选择适当的课题或研究方向申报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项目,提高科研质量。基层教学组织内和有关基层教学组织之间应互相协作、支持,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二)定期组织各种学术讲座、专题报告和学术讨论会等学术活动,交流学术思想,活跃学术风气,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
(三)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探索科研促进教学的途径。通过更新完善课程教学内容、新开设公共选修课、开展学生科研讲座、指导学生科技创新竞赛等方式,把最新的学科前沿、产业发展、科研成果及时应用于教学实践。
第十六条 教师团队建设
(一)基层教学组织应有计划地开展教师培养工作,应根据学校、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基层教学组织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专业教师培训、培养、补充和调整的建议,组建一支氛围融洽、能力互补、知识结构和专业背景合理的可持续发展的教师团队,建立有效的团队教学模式,提升团队核心竞争力。
(二)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针对教龄未满3年的青年教师,由二级学院(系、部)高年资教师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对青年教师实行传帮带,进行“一对一”指导。着重对青年教师在听课、备课、试讲、上课、指导实验、辅导和批改作业、试卷出题和批改、教学研究与改革等各环节进行指导。帮助青年教师快速适应教学工作岗位,能够独立承担各项教学工作,尽快成为教学骨干。是否通过导师制培养,作为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具体实施按《桂医医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桂医教发〔2019〕22号)执行。
(三)实行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各基层教学组织应设置助教岗。应届毕业生或没有从教经历的青年教师,必须通过教学助理实践,积累教学工作经验,提升教书育人水平。担任助教工作经历,将作为职称晋升(定职)的条件之一。
(四)定期检查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建立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的学术水平以及完成教学、专业技术工作、科研任务情况,提出职称晋升意见。
(五)师风学风建设。加强教师师德修养,履行师德规范,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与教学规范。配合学校、学院安排教师担任班主任或班级导师,通过课内外对学生的指导,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制止错误行为,纠正不良习惯,帮助学生树立优良学风。
第十七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
认真执行学校及二级学院(系、部)制定的各种教学管理制度,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基层教学组织的实施办法,进行科学管理。
(一)会议制度。为发挥基层教学组织的集体作用,做好各项工作,基层教学组织应定期举行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每月举行一次教研活动,必要时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可临时召集会议。应在专用会议记录本详细记录每次会议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二)集体备课制度。基层教学组织在教师个人备课的基础上,定期进行集体备课,共同研究课程教学、教材内容、教学方法中的新问题、疑难点,教学课件设计与使用等,集思广益,交流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基层教学组织集体备课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应在专用的集体备课记录本详细记录每次集体备课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等。
(三)听课制度。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及成员应根据学校相关听课制度开展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进行观摩教学,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意见,授课教师要认真研究和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听课要有记录,存档备查。
(四)试讲制度。新进教师、新开课程的教师及已开过课因教学效果欠佳被停止开课的教师,或工作较长时期脱离教学岗位后又重新任课的教师,在正式讲课前应根据学校试讲制度开展试讲活动,试讲通过后,方能正式讲课。相关试讲材料应按要求归档。
(五)学习制度。基层教学组织应定期开展政治、教育理论和专业学习活动。要充分发扬民主,鼓励教师对基层教学组织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检查汇报制度。开学前要组织检查开课准备工作情况,认真安排本室教学活动。期中、期末要组织全面检查教学进度完成情况、教与学情况等。此外,应对各项工作、各个教学环节进行阶段性检查和经常性检查。负责人应定期向二级学院(系、部)领导汇报本基层教学组织工作,并接受学校和二级学院(系、部)的检查。
(七)教学档案保管制度。根据学校教学档案管理规定,对教学综合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务运行管理、考试管理、实践教学管理、教学实验室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情况、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情况、教学研究情况、教学改革情况等方面相关材料进行定期收集和整理并妥善存档。
(八)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上课制度。要求教授、副教授每个学期给本科生上课。
(九)青年教师助教岗位制度。
(十)教师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章 基层教学组织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和奖惩
(一)学校给予基层教学组织主任、副主任及秘书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抵扣;将参与管理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经历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具体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各二级学院(系、部)制定本部门基层教学组织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三)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基层教学组织”、“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优秀教师”,对获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获评单位在校内各类教学资源分配中适当倾斜。
(四)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教学组织,限期加以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教学组织,予以撤换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
第六章 基层教学组织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向各二级学院(系、部)下拨教学基本运行经费,由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使用。
第二十条 教学基本运行经费主要运用于各类教学活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档案与资料建设、教研活动等项开支,教学基本运行经费不得用于教学以外的支出,不得用于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建与维修等。
第二十一条 基层教学组织根据教学及工作需要向二级学院(系、部)申请教学基本运行经费的使用权,并按学校财务处有关管理制度和程序开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教学基本运行经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向基层教学组织成员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和各级教学基地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基层教学组织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教育评价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欧洲杯压住平台教研室工作条例(修订)》(院教字[2006]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