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字[2005]107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审核通过电子注册的证书予以承认和保护。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管理与电子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历证书管理和电子注册规定的要求,做好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电子注册资格审核,信息数据采集处理、保存和报送,证书的发放、保管和补证,以及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查询和电子注册资格的公布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学历证书管理与电子注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人制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内容与电子注册信息一致。按照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以招生录取信息为依据,每年上报新生、有学籍在校生、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以及结业生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电子注册。学历证书的管理与电子注册资料的核实、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学历证书仅限于颁发给具有学籍的学生。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教务处统一办理,经学院办公室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四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经学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向学院教务处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重修,重修合格后方能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发证日期按重修合格的时间填写,原结业证书由教务处收回。
第六条学生学习期满一年以上,但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的(开除学籍者除外),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未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院只能发给学生写实性证明,不能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七条若毕业证书不慎遗失,只能补办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证明,可与毕业证书等同使用;学位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发。
毕业证书遗失的,由原持有者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对原证书登报声明作废后,再持登有该毕业证声明作废的报纸、本人身份证、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向学院教务处提出补办申请,教务处依据其档案进行查实后方可补办毕业证明书,并上报教育厅备案。
欧洲杯压住平台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