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医教〔2023〕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检验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应遵循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课程考核应以培养学生胜任力为导向,根据课程教学目标科学设计,引导学生多读书、深思考、善提问、勤实践,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起到督促学生进行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目的,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
第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对学生修读课程进行考核,并适时进行分析、反馈考核评价结果。
第五条 所有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人才培养方案中涉及的所有课程(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均需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由教务处在学校分管本专科教学工作副院长的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协调和监控,各二级教学单位(或开课单位)按照本规定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学校、二级教学单位(或开课单位)两级管理。
(一)教务处全面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对全校考试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二)课程所属单位应依据教学计划,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考核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实学生考试资格审核、命题、试卷印刷及建档存档、考务管理、监考纪律巡查、成绩上报、课程总结分析及结果反馈等具体事宜。
(三)学生所属单位负责考生的组织管理和考生突发情况处理工作,做好各类考试的宣传以及考场纪律巡查工作,对学生进行学风、考风宣传教育,使学生端正态度对待考试,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四)教育评价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和考试管理的督导工作,将相关工作作为教学督导、教学评估和教学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或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对课程考核承担领导责任,对课程考核方案的设计、考核日程的安排、命题、试卷印刷、试题保密、阅卷、监考人员、考试结果的分析和反馈等有关工作要亲自过问、安排落实、督促检查。各二级教学单位(或开课单位)应建立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课程考核实行课程负责人和主考教师负责制。课程负责人对考核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试卷的命题、印刷、领取、发放、收集以及阅卷、成绩上报和分析反馈等环节承担主要责任;主考教师对试卷的领取、分发、收集、整理、考场纪律、考场情况登记、违纪学生上报等环节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课程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均应进行严格查处,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严重违纪、泄密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有隐匿不报或拖延报告,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式、期末考试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或开课单位)需积极开展各类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坚持形成性评价理念下的过程性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构建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多元化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创新思维能力、解决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和高级思维。
(一)形成性评价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即时、有效的对学生在学习过程表现出来的学习态度、情感、结果通过合理的方式反馈给学习者,以纠正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获得有关的教学信息并以此改进教学,使学生对所学知识达到掌握的程度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评价过程,使学生从被动接受评价转变成为评价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
(二)过程性考核是形成性评价的必要手段,是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和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终身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措施,每次各类型的过程性考核均应进行分析与总结,并通过集体备课等手段对所暴露出的教学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各二级教学单位(或开课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过程性考核。
(三)积极推进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使用,利用网络教学工具的便利性和实效性进行阶段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纠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通过获得的教学信息以改进教学,实现形成性评价的目标。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课程负责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在开课之前设计好课程考核方案并填写《课程考核总评成绩成绩组成说明》上报教务处,并在开课初(两周之内)告知修读本课程的学生。
第十三条 过程性考核可归类为阶段性考核、技能(实验)操作考核、学习(课堂)表现、课程作业四部分,成绩满分为100分,过程性考核总成绩大于等于60分为合格,总评成绩的占比和具体要求详见《欧洲杯压住平台课程考核过程性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各二级教学单位(或开课单位)应严格组织过程性考核。
第十四条 期末考核在课程结束以后以期末考试形式进行。期末考试可采取闭卷考试(含计算机、手机进行的无纸化考试)、开卷考试、实践技能操作考试、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中的核心课程和大于2学分的非核心必修课程期末考试应采取闭卷考试;小于等于2学分的非专业核心必修课程和所有选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可根据课程性质自行决定考试方式。
第十六条 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过程性考核成绩合格,方获得期末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成绩和课程总评成绩记为“0”分。
(一)累计缺课学时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或累计旷课3次及以上者。
(二)未注册学籍和选课,擅自修读该课程者。
(三)抄袭作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
(四)过程性考核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
(五)课堂上玩手机(任课教师要求使用手机进行考试或学习的情况除外)警告2次或2次以上者。
任课教师有权依据上述情况确定学生是否具备参加所修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将取消期末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报教研室及课程所在学院(系、部)和学生所在学院(系、部)批准后,在教务系统上取消学生的期末考试资格。
考核评价方式应坚持分类教学评价,应根据专业特点结合岗位胜任力培养需求,开展不同的考核评价。对具有综合考试要求的相关专业,应根据相关文件进行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试命题、试卷印刷和保密
第十七条 考试命题
(一)命题工作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成立命题小组,课程考试命题工作由命题小组承担,命题小组组长由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负责人担任。命题小组应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2-3位教师组成,各教学单位领导要严把试题质量关。
(二)命题前应制订详细的即《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大纲)》,各课程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学内容为基本范围。
(三)试题内容既要考查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又要考查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以及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试卷考核内容方面要求“熟练掌握”的占60~70%,“熟悉”的占20~30%,“了解”的占10~15%,超纲内容不超过 5%;认知能力方面要求“记忆”的占20~30%,“理解”的占30~40%,“综合应用”占30~40%。
(五)期末考试应按专业需求不同进行分类。
1.具有国家执业(从业)资格考试需求的专业,应以资格考试为导向,资格考试中涉及的课程,期末考试题型应覆盖但不局限于执业(从业)资格考试的全部类型,客观题占比不低于60%。其中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授予医学学位的专业实行教考分离。
2.没有国家执业(从业)资格考试需求的专业或资格考试中不涉及的课程,期末考试试卷主观题和客观题比例应控制在6:4,并要求在客观题方面加大 A3/A4 题型比例,每题分值不得大于1分,不允许出是非题、填空题,名词解释总分不得大于10分。尽量降低考查学生记忆性试题的比例,可根据学科特点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命题原则。期末考试试卷要求增加一道附加题,需具有一定挑战度,可以是学科新进展、新发现或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案等,以考查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和高级思维。附加题根据答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只加分不扣分。
3.考查课程的课程考核可采取全过程性评价,结课后需进行结课考核,具体可根据《欧洲杯压住平台课程考核过程性评价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六)按照《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大纲)》命制A、B两套难度相当的平行试卷,满分均为100分,随机抽取一套用于考试,另外一套留存备用,命制的两套试卷试题(原题)重复率以及三年内的试题(原题)重复率≤10%。试卷整体平均难度应控制在0.7-0.8,较难的试题应控制在20%以内。
(七)不同专业或不同班级的相同课程,在不同时间段进行考试,需单独制定命题方案(命题双向细目表),单独命制试卷,试卷不得重复使用;选修课与必修课、考试课与考查课均不能使用同一份试卷进行考试。
(八)考试试卷应配套相应的“标准答案”。客观题答案需做到标准唯一;主观题的“标准答案”应注明评分标准,列出答题要点和关键得分点。
(九)考试卷需按教务处规定格式进行编制,正确填写考试学年、学期、考试科目、试卷类型、总页数、考试年级、专业、层次、考试时长。试卷要求字迹清晰、无漏页漏题,命题人员应对试卷进行认真校对。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负责人为命题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应对试卷质量负主要责任。
(十)命题教师必须以十分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考试命题工作,对责任心不强,命题出现严重失误或错误而影响考试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十一)高度重视命题的保密工作,不得在考试之前以任何形式泄露与考试有关的任何内容,不得为学生划定复习重点或复习范围,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泄漏试题为教学事故,将根据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试卷提交、印刷、领取和保密
(一)所有试卷均需在考务全流程管理系统中进行提交。考试课程的试卷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完成提交;考查课程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完成试卷提交、考试安排等工作。
(二)各二级教学单位(或开课单位)严把试题质量关。试卷命制完成后连同标准答案、命题双向细目表一起上传至考务全流程管理系统,经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负责人、二级教学单位(或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合格后方可安排印刷。
(三)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各种考试试卷的印刷和分装工作。各学院(系、部)及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学校非指定的试卷印刷单位进行印刷试卷。
(四)试卷印刷全过程指定专人进行负责,试卷印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卷内容,不得将试卷废稿随意丢弃,必须指定专人进行销毁。
(五)各部门安排专人进行试卷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试卷命制和收发登记制度。所有试卷必须在考试前3天到教务处进行领取,领取人员当场清点数量并抽取一定数量的试卷进行校对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方可离开。教务处和各学院有关人员如果在命题、印制、分发或保管等过程中发生试题泄露、试卷遗失或毁损等事故,必须给予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五章 考试的实施
第十九条 考试安排
(一)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考试时长原则上规定为120分钟。部分结课较早的课程,尽量在结课2周内完成期末考试,可向教务处考试中心提出提前考试申请,填写《提前考试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可按照此规定组织考试。
(二)考查课程的期末考试,由各学院(系、部)按照此规定自行组织,原则上在每学期第18周之前完成。
(三)监考员需在考前30分钟携带密封完好的考卷到达考场,并在考前5分钟按照实际考试人数分发试卷。
(四)考试结束后,监考员核对考卷份数,清点无误后由二级教学单位(或开课单位)指定专人回收试卷(含空白卷),答题卡按有关要求组织扫描和批阅,扫描后的答题卡和没有书写作答的空白试卷交教务处考试中心进行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均由二级教学单位(或开课单位)根据教务处的考试安排选派监考及巡视人员,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80人以上(含80人)的考场必须安排3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不足须提前向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或开课单位)申请,由二级教学单位(或开课单位)协调人员参与监考。
(二)每个考场设一位主监考,原则上为该课程的任课教师,负责考场的组织工作,并对考试试卷内容负责解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欧洲杯压住平台考试监考规则》,在考试之前宣读《欧洲杯压住平台考试考场规则》并提醒学生将考试相关资料上交集中保管。
(四)考试结束请认真填写《欧洲杯压住平台考场情况记录单》,并与考试相关材料一起存档。
(五)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学生违规,如实填写《欧洲杯压住平台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并于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二十一条 巡视
(一)建立学校、学院、督导组三级巡考工作制度,切实加强课程考试的巡视督导工作。
(二)校级巡视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教育评价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学生工作处共同组织,负责全校课程考试的抽检巡视;课程所属单位和学生所属单位均应成立院级巡视组,部门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对本单位组织考试的课程和学生考试情况进行巡视检查;督导巡视组由校级督导成员组成,负责考试期间所有考场的巡视督导工作(含巡视员履职情况)。
(三)所有课程的考试都应按规定进行巡视,考查课程的巡视主要由院级巡视组和督导巡视组进行巡视检查,校级巡视组着重抽查。
(四)巡视员应熟悉并认真执行学校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在巡考过程中认真检查、督促、维护考场秩序和考场纪律。
(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院级巡视员应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情况,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是否为监考人员本人监考,并按要求彻底清理考场;
2.检查考场座位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原则上要求考生之间间隔两个座位,合理利用考场空间,如考场空间允许,考生之间间隔越大越好);
3.学生是否出示有效证件并按规定就座;
4.检查学生是否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包括手机、复习资料、书本等)。对考前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视员应督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未经同意擅自更换等情况,应及时联系教务处,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六)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院级巡视员应着重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考场纪律。发现监考人员不能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应及时予以制止(例如看手机、阅读书报、谈笑、打瞌睡、批改试卷、离开考场等);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若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坚决制止并要求监考人员及时、认真处理。
(七)巡视员对巡考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记录,按要求填写《欧洲杯压住平台考场巡视记录表》,并在每场考试结束后交回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六章 评卷
第二十二条 评卷
(一)考试结束后,由各学院(系、部)立即组织教师对试卷进行评阅,评卷工作要求在考试结束7天内完成。
(二)评卷工作按要求全部在考务全流程系统上进行,实行流水作业、分题负责、全面复核的试卷评阅制度。
(三)阅卷时每小题必须有批阅痕迹,给出明确的每小题得分情况。
(四)要严格把好评分、核分、登分、改分等环节的质量关,务必做到公正、准确、客观、真实。
第七章 成绩评定和报送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按四级制记分,即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期末考试成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上报,此项工作须在考试结束7天内完成。凡缺考、违纪者,其考核成绩按0分记,缓考或者重修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录入。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15天后学生本人可通过教务系统自行查询成绩,如对成绩有异议,本人可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试卷(成绩)复查申请表》,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后组织教研室复查试卷,严禁学生本人接触试卷。如确因评分或核分有误,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确认,复查教师填写《学生成绩更正表》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按更正后实际成绩公布。
第八章 质量分析
第二十六条 各课程所属单位应将过程性考核、期末考核结果作为检测和诊断“教”与“学”过程和成效的主要依据,强化考核结果的分析与反馈,获得教学信息,并通过集体备课等方式及时分析“教”与“学”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以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和学生的自主学习。
第二十七条 质量分析包括两部分即期末考试试卷成绩分析报告和课程教学总结分析报告。
(一)期末考试试卷成绩分析报告在阅卷结束之后由考务全流程管理系统上生成客观数据,课程负责人需要根据客观数据对本次期末考试进行小结性分析,分析内容需要包括命题设计合理性分析、与教学目标一致性分析,学生成绩情况分析、试卷试题分析、改进措施分析。
(二)课程教学总结分析报告在总评成绩上报教务系统之后,教务系统会生成课程考核情况的客观数据,课程负责人需要根据客观数据填写本课程的总结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生总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如果不及格率高于10%,应在考核质量分析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主要分析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以及今后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改进思路和具体措施。
第九章 试卷及考核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试卷及其相关材料是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检验教学的重要依据,二级教学单位(或开课单位)应将有作答的试卷按学号排序后与考核材料装袋封存,作为教学档案由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第三十条 要求归档的考核材料包括:1.材料封面、目录;2.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组成说明;3.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大纲);4.试卷审批表;5.空白样卷;6.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7.学生成绩册(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册、过程性考核成绩册;总评成绩册);8.课程考核质量分析报告(包括期末考试试卷成绩分析报告和课程教学总结分析报告);9.考场情况记录单和学生签到表;10.其他要说明的材料;11.过程性考核原始材料(单独装入过程性考核材料袋)。将以上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放入考核材料袋。
第三十一条 需要保存的试卷包括所有有作答的试卷(含正常考试课程的考试卷、缓考、重修、考查课程、选修课程的笔试试卷以及各类综合考试卷、学位英语考试卷)。其他形式的试卷(如网考、电子作业等)可采取统一刻录光盘并装袋封存的方式保存。所有需要保存的试卷至少保留至学生离校后两年。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系、部)应按照试卷归档要求,定期对各教研试卷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章 考试管理及试卷检查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学单位(或开课单位)应认真履行其考试管理职责,督促各教研室在考试组织、命题、印刷、保密、监考、阅卷、材料存档方面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学单位(或开课单位)需在每学期开学初对上学期的考试试卷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试卷质量、考试材料存档以及试卷保管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教务处联合教育评价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将定期开展试卷专项检查,对考试各环节的规范管理、考试试卷质量、考试改革的进展情况、形成性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章 缓考、补考、重修
第三十六条 缓考
(一)因病或其他事由需申请缓考者,需在新教务系统提交缓考申请,登录个人账号→业务办理→缓考申请,按要求填写,并上传疾病诊断或相关证明,由班级辅导员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在教务系统内审核通过后,教务处批准后视为缓考办理成功。缓考办理成功时间必须为考试开始前,否则以缺考论处。
(二)所有缓考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
(三)本科、高职专业的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高职专业正常补考一起进行,成绩均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录,缓考不及格不安排补考。
(四)缓考只限于必修课程的期末考试,重修课程、缓考课程、补考课程、选修课程、过程性考核不办理缓考。
第三十七条 补考
(一)本科专业的所有课程均不安排补考,凡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通过跟班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并参加考试,重修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二)高职专业必修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安排一次补考,成绩以及格、不及格记录。
(三)补考原则上不办理缓考,凡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
第三十八条 所有专业期末考试不及格,或者对总评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重修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录。
第十二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出现违纪作弊者,严格按照《欧洲杯压住平台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章 监考职责
第四十条 监考人员是考场主要责任人和管理者,应严格按照《欧洲杯压住平台考试监考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欧洲杯压住平台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的各类考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他相关规定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课程考试存档材料封面、目录
2.欧洲杯压住平台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组成说明
3.欧洲杯压住平台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大纲)
4.欧洲杯压住平台试卷审批表
5.欧洲杯压住平台试卷格式(2020版)
6.欧洲杯压住平台试卷标准答案格式
7.欧洲杯压住平台考试课程提前考试申请表
8.欧洲杯压住平台考场情况记录单
9.欧洲杯压住平台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
10.欧洲杯压住平台考场巡视记录表
11.欧洲杯压住平台学生成绩更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