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医教〔2022〕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性强是高等医学教育的重要特征,实践教学是医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实践基地是承载医学生实践教学的载体,是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不可替代的场所,是医学院校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欧洲杯压住平台实际情况,为加强学校临床与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各级临床与实践基地的作用,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临床与实践基地的分类
第二条 临床与实践基地分为校管基地和院管基地。
第三条 校管基地是临床教学实习基地,包括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由学校统一进行建设管理,教育教学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的职能管理,各层次教育均可以使用。
第四条 院管基地为各医学相关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由各专业所属学院负责建设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发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接受学校的领导和指导,其主要教学任务包括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
第六条 教学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承担学校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教学医院与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根据学校教学需要和医院发展需要协商建立,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七条 实习医院是指欧洲杯压住平台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以外,愿意按欧洲杯压住平台教学要求,服从教学管理,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医疗单位。实习医院承担欧洲杯压住平台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
第八条 社区卫生实践基地是符合标准要求,学校(或直属附属医院)与基地有书面协议,能承担面向全体医学生全科医学教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第九条 院管基地是学校临床实习以外的实践教学基地,主要承担护理、药学、生物技术和预防医学等专业的实训和毕业实习教学任务,主要有疾病控制中心、药物检验所、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药业行业企事业单位、生物制品公司和其它相关医疗卫生单位等。
第三章 临床与实践基地设立及建设
第十条 学校结合办学定位和学科优势,根据人才市场需求,本着“整体规划、突出优势、强化建设、确保质量”的原则,充分挖掘教学资源,逐步建成学科特色鲜明、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体系。
(一)临床与实践基地设立相应的教学管理机构及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人员。临床与实践基地的师资队伍应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教学实践管理经验。
(二)临床与实践基地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与条件,能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临床与实践基地应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能满足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教学实习所必需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三)临床与实践基地原则上应符合《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和《广西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考核验收指标》的条件。
第十一条 临床与实践基地建立的基本程序
(一)临床与实践基地的建立原则上应能保证专业培养的需要,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
(二)全面了解拟建基地的基本情况,包括教学场地、教学设施、师资队伍、后勤保障及生产、科研情况等,在符合建立临床与实践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者,可与其协商后达成初步意向。对符合建立临床与实践基地条件且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的单位,经协商可由学校或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临床与实践基地协议书。协议书原则上应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合作年限等方面的内容。
(三)各专业新建实践教学基地,应先由所属学院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学校教务处终审和备案。
(四)学校与临床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临床与实践基地对外挂牌,具体名称由学校教务处或各二级学院与基地共建单位确定。临床与实践基地根据其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可冠以下列称谓:临床教学基地冠以“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 等称谓;医学检验、药学、生物技术等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冠以“实习基地”、“实训基地”等称谓。
第十二条 学校按计划对临床与实践基地进行定期评估,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分层次组织实施。
(一)校管基地: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制定《欧洲杯压住平台临床实践教学基地标准化考核评估方案》,并定期对实践基地工作进行评估、监督与检查,各职能部门进行相关工作的检查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
(二)院管基地:由相应二级学院参照《欧洲杯压住平台临床实践教学基地标准化考核评估方案》,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标准,报请学校审批后,定期对本专业实践基地进行评估与检查。
(三)学校要健全临床与实践基地的动态管理机制,指导各学院和专业健全完善实践教学基地评价体系,定期组织专家或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将及时反馈到临床与实践基地,以利改进提高。对考评优秀的基地,将给予授牌表彰,由学校授予“欧洲杯压住平台优秀临床教学/实习基地”称号,并在各项教学建设中重点扶持;对推诿学校教学任务、教学质量明显滑坡等发展滞后的基地,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期间减少分配学生数量或暂停分配教学任务;考评不合格的基地,将给予警告,直至摘牌。
第四章 临床与实践基地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校管基地在主管教学的院领导直接领导下,由教务处主管,二级学院协助管理。学校教务处为校管基地建设的主责部门,负责制定临床与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发挥基地建设、宏观管理与协调的职能。
第十四条 院管基地由相关学院具体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基地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临床与实践基地教学以外的其他工作,如学生工作、科研、师资、学科、图书、现代教育技术等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教务处、二级学院与各实践教学基地协调。
第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一般实行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合一的管理体制,并有一名副院长主管教学工作,附属医院或临床医学院下设教学管理部和相应教研室。教学医院也应有一名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并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部门和相应的教研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教学管理干部。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临床课程学习和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临床与实践基地双重领导和管理。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实习基地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学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习教学和实习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临床与实践基地除注重学生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外,还应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医德医风、工作作风等教育,加强学生后勤管理工作。各临床与实践基地设 1-2 名兼职德育辅导员专门负责。
第五章 临床与实践基地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临床理论教学任务均由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承担,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临床理论教学管理均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的教学管理制度。学校根据教学计划提前1-2个月下达教学任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根据教学任务组织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同时,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还承担相应的临床见习任务。临床医学专业的临床理论教学结束后,考试科目由学校组织统一考试,其余科目由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自行安排。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临床实习、毕业实习教学任务主要由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实习基地承担,各基地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组织实习教学。
第二十一条 实习大纲:二级学院制定或修订各专业临床实习或毕业实习的实习大纲,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习分配计划:临床医学类专业由教务处、临床医学院、临桂临床医学院负责;其他专业的毕业实习如口腔医学、护理学、公共事业管理、预防医学、药学、生物技术、康复治疗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由专业所属二级学院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临床与实践基地需加强技能操作平台建设力度,修订并完善相应的开放制度,向学生常态化开放各种技能操作平台,完善学生使用记录,进一步提高学生技能培训水平。坚持开展医学生临床技能竞赛,强化医学生临床能力的培养。其他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加强各专业实践教学平台的建设,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专业技能竞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第二十四条 教学检查:临床理论教学实行定期检查,包括学期初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和期末教学检查。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检查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院系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检查内容和实施计划,鉴于实习点较多,将分组分片进行。临床实习中期检查由一名校领导带队、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检查组,检查结束后各院系将检查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汇总。
第二十五条 教师授课和带教质量评价:包括学生评教、教师评教、教学督导专家评教,评价范围包括理论教学、见习教学、实习教学。
第二十六条 教学督导:附属医院要成立各自的专家督导组,负责临床教学督导工作,参与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制定各项教学改革方案,鼓励各临床与实践基地根据学校的方案并结合自身特点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包括:
(一)医学人文实践改革:各临床与实践基地应加强医学生人文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各种途径和方法优化临床培养过程,尤其要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医患沟通能力。
(二)教学方法改革:临床与实践基地在临床见习、临床实习以及技能考核中应积极采用以病例和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更好地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培养医学生的诊疗实践能力。
(三)教学手段改革:临床与实践基地在各项教学活动中,应尽量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编制遵循教学性、控制性、简约性、科学性、艺术性原则。
(四)双语教学:临床与实践基地在各项教学活动中,鼓励运用双语教学,使学生在学习科学知识同时,不断提高外语技能。
第二十八条 教学会议:学校根据需要定期举办临床教学工作会议,开展实践教学及基地建设经验研讨,其它专业实习教学工作和基地建设会议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章 临床与实践基地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临床与实践基地承担教学任务情况,按标准划拨理论教学课时费、实习带教费、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学校所拨各项教学专项费用,由各临床与实践基地管理部门专款专用。经费转账报销程序由教务处、相关二级学院、学校财务处与各基地协商规范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