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20年8月1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规定》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新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高度重视。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赋予了审计工作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务。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均提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明确要求。2018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这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自治区党委鹿心社书记在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要抓紧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尽快研究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或办法,使我区内部审计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区有必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计署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新要求
2018年审计署出台《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推动全国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从制度层面拓展了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增强了内部审计的权威性、独立性,明确了内部审计结果运用范围,加强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指导和监督、资料备案和成果运用、与主管部门协作等三项长效机制,加强对内审工作机制建立、内审计划安排和内审人员业务的指导,强化对内审工作的监督检查。2018年9月,审计署在全国内部审计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需要,是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定位,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在新时代有新发展。这些新精神新要求为制定《规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我区内部审计工作存在一些短板亟待解决。
当前我区内部审计工作在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下,仍有一些短板亟待解决,一是自治区层面未出台统一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缺位。二是全区各级仍有较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健全,审计监督职责不到位。三是部分单位领导重视不够、理念落后,内部审计工作难以开展或受到诸多制约,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四是内部审计人员能力素质有待提高、信息化水平不高,大数据审计观念不强,内审人才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滞后、人员机构不健全等,导致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水平不高,审计约束力不强,审计特有的监督作用无法有效发挥,特别是对于财务收支、风险防控等不能起到规范和促进作用,不利于从内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把紧廉政关,杜绝或减少贪腐案件的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和短板,自治区亟需出台有关制度措施,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质量。
二、《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
制定《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同时参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还借鉴了广东、江苏、海南等省的地方立法经验。
三、《规定》起草过程
2019年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后,自治区审计厅认真贯彻落实鹿心社书记在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并着手开展《规定》的起草准备工作,与自治区司法厅联合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规定》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认真收集、汇总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参考材料,起草《规定》初稿。
为进一步开拓视野,学习先进省份的内部审计工作经验,深入了解我区各级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及需求,自治区审计厅先后赴浙江省、广东省、柳州市、百色市等地,与各级审计机关、国有企业等十几家单位就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开展调研座谈等学习交流。同时,对全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开展摸底调查。在审计系统内和全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规定》开展征求意见,收集、汇总相关反馈意见后,进一步完善《规定》内容。
202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自治区司法厅在全区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并分别召开了立法调研座谈会和立法专家论证会。在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比较科学、合理、合乎区情、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草案)》,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完善我区审计制度体系,全面规范我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我区内部审计工作的适用范围、定义、政府和单位职责、经费、独立性保障和保密原则等予以明确。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使我区内部审计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管理,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条件进行了明确。
《规定》在第二章中一是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原则。二是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以确保审计权力的实施,重大事项向单位党组织报告,体现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三是对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和机构负责人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同时明确提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工作,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充分体现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三)规范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主要权限、工作程序的各个环节予以明确。
《规定》第三章一是对我区内部审计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围绕促进单位的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实行审计全覆盖,力争减少审计监督盲区,拓展审计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同时理顺了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计划、规划以及报告和资料报备等内部管理机制,有效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防控。
二是对我区内部审计实施程序提出了明确规定,并参考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的审计程序也予以明确,为防范内部审计风险、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支撑。
(四)规范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规定》第四章中明确提出,一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二是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报告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三是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单位。
(五)规范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对审计机关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的方式予以明确。
《规定》第五章明确了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关系,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指导和监督,细化审计机关的职责和对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业务指导的方式。对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监督、项目监督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六)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责任追究,对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履职尽责提出要求。
《规定》第六章明确了对单位、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各方面的责任追究,同时也提出了对履职尽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的保护要求。
五、《规定》的亮点
(一)科学界定了内部审计的概念
《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内部审计的概念,即主体是依法属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审计内容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方式是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审计目的是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此概念既体现了我国审计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又遵循了一般公认的内部审计定义;既规定了内部审计的活动范围和工作方式,也为深化内部审计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二)加强了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规定》明确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凡是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这是《宪法》总纲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体现,也依法确立了内部审计地位,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三)充分赋予了内部审计职权
《规定》关于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的规定,既反映了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审计监督体系的需要,也体现了内部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内部审计机构13项职责既涉及宏观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又涉及微观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既包括运行中的内部控制情况审计,又包括风险管理情况审计。14项权限则保障了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需要。
(四)明确了结果运用机制
为了提高审计结果运用成效,《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应当加强与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五)加强了责任追究
为了保证《规定》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能切实开展,对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来源:自治区审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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