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教〔2017〕95号
区直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2015年以来自治区层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要求,通过精简流程、下放权限、改进管理、优化服务,有效激发了我区广大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一些单位思想不够解放,对自治区已明确的改革事项“不愿接”、“不敢做”,使得改革政策“躺在文件里”、“浮在半空中”,从而导致一些科研工作者对本轮改革“获得感”不强。为充分发挥政策效力,现就进一步抓好财政科研领域改革政策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完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
自治区本级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有关要求,修改完善本单位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将教学科研人员与一般行政人员区别对待、区别管理,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报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报科技厅、高等学校报教育厅)备案。
二、制定和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制度
自治区本级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按照桂政办发〔2016〕115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项目申报、立项、公示、结题验收等规章制度,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报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报科技厅、高等学校报教育厅)备案。
三、研究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为有效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科研经费报销手续繁杂、程序较多、时间过长等问题,自治区本级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按照桂政办发〔2016〕11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要求,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具体为:对于科研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四、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内部公开相关制度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要研究出台本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报账细则等,特别要明确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要健全完善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等)、研究成果情况等。
五、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制度
自治区本级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5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机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绩效奖励制度。
六、建立“广西财政科研领域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制度
根据中央的部署,为进一步掌握财政科研领域改革政策在我区的落实情况,从2017年7月起至2018年12月止,建立“广西财政科研领域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制度,自治区本级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于每季度结束当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的相关情况(见附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报科技厅、高等学校报教育厅),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前将汇总后的情况报财政厅(相关材料电子版发至:5318175@163.com)。
七、认真研究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在研项目是否执行改革后的新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对于在研项目(不含进入结题验收阶段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在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特别是对于原来没有设立间接费用的在研项目,如要新增间接费用,承担单位要在逐一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自行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防止发生挤占研究经费的风险。对于在实际科研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研究。
附件:广西财政科研领域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7年7月27日
来源:广西财政网http://czt.gxzf.gov.cn/xwdt/tzgg/t40983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