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采〔2021〕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68号)有关要求,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区统一为3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二、调整后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为50万元;
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维持原标准60万元不变。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自治区调整公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得再自行确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