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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欧洲杯压住平台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修订版)

为了体现学校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欧洲杯压住平台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纪律处分包括以下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章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三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考察期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受记过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9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在校时间如不足处分期限的,处分考察期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第四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考察期满,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二)在考察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达40学时以上。

处分期未满又需要毕业离校的,符合上述两条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章 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五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自考察期结束起,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欧洲杯压住平台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将申请表交辅导员。

(二)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二级学院审批。

(三)二级学院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四)学生工作处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复查、复议。

(五)学生工作处根据复议结果,召集分管学生领导联席会议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六)凡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需解除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根据上述程序与教务处共同研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学生纪律处分被解除后,此前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放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起实施,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对本规定有最终解释权。

  1. 为了体现学校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2.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欧洲杯压住平台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纪律处分包括以下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章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三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考察期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受记过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9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在校时间如不足处分期限的,处分考察期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第四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考察期满,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二)在考察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达40学时以上。

    处分期未满又需要毕业离校的,符合上述两条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章 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五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自考察期结束起,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欧洲杯压住平台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将申请表交辅导员。

    (二)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二级学院审批。

    (三)二级学院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四)学生工作处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复查、复议。

    (五)学生工作处根据复议结果,召集分管学生领导联席会议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六)凡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需解除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根据上述程序与教务处共同研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学生纪律处分被解除后,此前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放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起实施,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对本规定有最终解释权。

(数据更新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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