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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杯压住平台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1-12-08    

    欧洲杯压住平台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桂医教〔20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与教学技巧的重要途径,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科学的考核设计可引导学生多读书、深思考、善提问、勤实践,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起到督促学生进行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目的,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

    第四条 本校在籍的所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考试工作是由教务处在学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协调和监控,各学院(系、部)按照本规定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课程所属单位应依据教学计划,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考核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实学生考试资格审核、命题、试卷印刷、考务管理、考试分析、结果反馈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 各学院(系、部)需做好各类考试的宣传工作,申明各项规定,弘扬诚实、守信、遵纪的品德和作风,并对学生进行学风、考风宣传教育,使学生端正态度对待考试,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式

    第八条  各学院(系、部)需积极开展各类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坚持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构建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多元化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创新思维能力、解决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和高级思维

    (一形成性评价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即时、有效的对学生在学习过程表现出来的学习态度、情感、结果通过合理的方式反馈给学习者,以纠正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获得有关的教学信息并以此改进教学,使学生对所学知识达到掌握的程度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评价过程,使学生从被动接受评价转变成为评价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

    (二)过程性考核是形成性评价的必要手段,是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和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终身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措施,各学院(系、部)教研室需按照《欧洲杯压住平台课程考核过程性评价指导意见》积极开展过程性考核。

    (三)积极推进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使用,利用网络教学工具的便利性和实效性进行阶段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和任课教师,纠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获得教学信息以改进教学,实现形成性评价的目标。

    第九条 学校对具有综合考试要求的相关专业,应根据相关文件进行考核。

    第四章 命题、试卷印刷和保密

    第十条 考试命题

    (一)命题工作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由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组织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命题,各学院(系、部)要严把试题质量关。

    (二命题前应制订详细的《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大纲)》,各课程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学内容为基本范围。

    三)试题内容既要考查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又要考查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以及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试卷考核内容方面要求熟练掌握的内容占60~70%,要求熟悉的内容占20~30%,要求了解的内容占10~15%,超纲内容不超过 5%;认知能力方面要求记忆的占20~30%,理解的占30~40%,综合应用占30~40%。

    五)试卷主观题和客观题比例应控制在6:4,并要求在客观题方面加大 A3/A4 题型比例,每题分值不得大于1分,不允许出是非题、填空题,名词解释总分不得大于10分。尽量降低考查学生记忆性试题的比例,各教研室可根据学科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但必须符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命题原则。

    (六)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需增加一道附加题,需具有一定挑战度,可以是学科新进展、新发现或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案等,以考察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和高级思维。附加题根据答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只加分不扣分。

    (七按照《命题双向细目表》命制两套平行试卷,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用于考试,另外一套由教务处留存备用。命制的两套试卷试题重复率以及三年内的试题重复率≤10%。

    (八)考查课程建议采取全过程性评价的课程考核方式,具体可根据《欧洲杯压住平台课程考核过程性评价指导意见》中的考核方式进行。

    (九)命题教师必须以十分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考试命题工作,对责任心不强,命题出现严重失误或错误而影响考试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十)高度重视命题的保密工作,不得在考试之前以任何形式泄露与考试有关的任何内容,不得为学生划定复习重点或复习范围,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泄漏试题为教学事故,将根据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试卷印刷和保密

    (一)考试卷需按教务处规定格式进行编制,正确填写考试学年、学期、考试科目、试卷类型、总页数、考试年级、专业、层次、考试时长。试卷要求字迹清晰、无漏页漏题,命题人员应对试卷进行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确认。教研室主任作为命题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试卷质量负主要责任。

    (二)各学院(系、部)严把试题质量关。试卷命制完成后填写《试卷审批表》,并将此表连同试卷、命题双向细目表、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要求时间送各学院(系、部)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交教务处进行印刷。

    (三)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试卷的印刷和分装工作。各学院(系、部)及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学校非指定的试卷印刷单位进行印刷试卷。

    (四)试卷印刷全过程指定专人进行负责,试卷印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卷内容,不得将试卷废稿随意丢弃,必须指定专人进行销毁。

    (五)各部门安排专人进行试卷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试卷命制和收发登记制度。教务处和各学院有关人员如果在命题、印制、分发或保管等过程中发生试题泄露、试卷遗失或毁损等事故,必须给予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五章 考试的实施

    第十二条 考试安排

    (一)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考试时长原则上规定为120分钟。部分结课较早的课程,可向教务处考试中心提出提前考试申请,填写《提前考试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可按照此规定组织考试。

    (二)考查课程的期末考试,由各学院(系、部)按照此规定自行组织,原则上在每学期第17周之前完成。

    (三)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试,各学院指定专人或者监考员在考前30分钟

    到教务处考试中心指定地点领取试卷,领取试卷后直达考场,在考前5分钟按照实际考试人数分发试卷。

    (四)考试结束后,监考员核对考卷份数,清点无误后由各学院(系、部)指定专人回收试卷(含空白卷),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阅卷。

    第十三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均由各学院(系、部)根据教务处的考试安排选派监考及巡视人员,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考场必须安排3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不足须提前向所在学院(系、部)申请,由学院(教学单位)协调人员参与监考。

    二)每门课程的考试至少安排一名本课程的任课教师进行监考,对考试试卷内容进行负责解释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规则》,在考试之前宣读《考场规则》并提醒学生将考试相关资料上交集中保管。

    (四)考试结束请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与试卷一起存档。

    (五)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学生违规,如实填写《考试违规登记表》并于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十四条 巡视

    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的期末考试均需按照规定进行巡视,巡视人员要全面了解学校有关考试管理的制度和规则,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巡视。

    第六章 评卷

    第十五条 评卷

    (一)考试结束后,由各学院(系、部)立即组织教师对试卷进行评阅,评卷工作要求在考试结束 5 日内完成。

    (二)评卷工作要求教研室统一安排时间、地点进行阅卷,实行集中评卷、流水作业、分题负责、全面复核的试卷评阅制度。评阅试卷的地点须集中在学院会议室或者教研室规定的办公室,严禁将试卷带回家或其他场所。

    (三)评卷时请认真填写试卷上的各项内容,一律红笔批改,每小题必须保留批阅痕迹,并在该题题号前标明得分。每份试卷统计出每题得分并填写在卷头计分处,每题得分以及总分必须有阅卷人和审核人签字。复核中发现问题,修改之处须有复核人签名。

    第七章 成绩评定和报送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按四级制记分,即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过程性评价的考核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占比,由课程所在单位自行决定,但应提前设计好过程性考核的具体方案,并填写《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组成说明》,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如果过程性考核不合格,任课教师有权取消期末考试资格。

    第十八条 各教研室在阅卷完成之后,将学生成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上报,此项工作须在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完成。 凡缺考、违纪者,其考核成绩按0分记,缓考或者重修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录入。

    第十九条 成绩登记表应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打印的成绩表不得污损及涂改,成绩如有疏漏、改动,须由教研室负责人在改动处签字并填写《成绩更正表》交教务处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7个工作日后学生本人可通过教务系统自行查询成绩,如对成绩有异议,本人可提出申请,由学生班级辅导员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后组织教研室复查试卷,严禁学生本人接触试卷。确因评分或核分有误,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确认,复查教师填写《学生成绩更正表》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按更正后实际成绩公布。

    第八章 质量分析

    第二十一条 各教研室在每门课程考试结束之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质量分析,并填写《课程考核质量分析报告》,分析和总结要体现教学思想,能客观地分析出教与学之间的关系,以及存在的问题。以论文和写作作为考核方式的课程,需填写《课程考核情况分析表》。

    第二十二条 考核质量分析包括试卷质量分析、题量合理性分析、成绩分析、试题与教学目标一致性分析、考试总结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最终考核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如果不及格率高于10%,应在考核质量分析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主要分析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以及今后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改进思路和具体措施。

    第九章 试卷及考核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试卷及其相关材料是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检验教学的重要依据,各学院(系、部)教研室应将试卷按学号排序后与考核材料装袋封存,作为教学档案由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第二十五条 要求归档的考核材料包括:课程考核质量分析报告、学生成绩册、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组成说明、平时成绩原始记录、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大纲)、试卷审批表、空白样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考场记录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将以上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放入考核材料袋第一袋。

    第二十六条 需要保存的试卷包括:正常考试课程的考试卷(含缓考、重修)、考查课程、选修课程的笔试试卷以及各类综合考试卷、学位英语考试卷。其他形式的试卷(如网考、电子作业等)可采取统一刻录光盘并装袋封存的方式保存。所有需要保存的试卷至少保留至学生离校后两年。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系、部)应按照试卷归档要求,定期对各教研试卷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章 考试管理及试卷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系、部)应认真履行其考试管理职责,督促各教研室在考试组织、命题、印刷、保密、监考、阅卷、材料存档方面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系、部)需在每学期开学初对上学期的考试试卷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试卷质量、考试材料存档以及试卷保管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每学期教务处联合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将定期开展试卷专项检查,对考试各环节的规范管理、考试试卷质量、考试改革的进展情况、形成性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章 缓考、补考、重修

    第三十一条 缓考

    (一)因病或其他事由需要缓考者,需持疾病诊断书或相关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由班级辅导员及学院领导签字确认,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后方可缓考,否则以缺考论。

    (二)所有缓考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

    (三)本科、高职专业的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高职专业正常补考一起进行,成绩均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录,缓考不及格不安排补考。

    (四)缓考只限于必修课程的期末考试,选修课程、过程性考核不办理缓考。

    第三十二条 补考

    (一)本科专业的所有课程均不安排补考(含考试、考查),凡课程考核期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通过跟班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并参加考试,重修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二)高职专业必修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安排一次补考,成绩以及格、不及格记录。

    (三)补考原则上不办理缓考,凡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

    第三十三条 本科专业期末考试不及格,或者对总评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重修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录。

    第十二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出现违纪作弊者,严格按照《欧洲杯压住平台违纪及作弊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三章 监考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是考场主要责任人和管理者,应严格按照《欧洲杯压住平台考试监考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欧洲杯压住平台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的各类考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他相关规定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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